臺中市建築經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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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準則
協會章程 年度協會之友晉升會員規則

執行準則

99.10.25 訂定
100.12.12 修訂
102.12.16 修訂
103.12.10 修訂
104.12.10 修訂
105.12.14 修訂
106.12.28 修訂
108.1.11修訂
108.10.15修訂
110.11.10修訂


一、宗旨:

本會成立為增加建築同業及相關行業聯誼與學習,並由每月聘任講師講述成功經驗、專業知識、經營分享及每年舉辦國內外考察,整合群體資源達到學習共同成長目標。

二、組織:

1.新任理監事由會員選舉產生,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5名,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由監事選舉常務監事1名,任期一年,並於每年十二月辦理新、卸任理事長交接儀式。(108年修訂)
2.會務人員依年度工作計劃,於每個月負責舉辦聯誼講座活動及每年舉辦國內外建築考察觀摩活動。
3.本會正、副秘書長及正、副財務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同理事長。(105年修訂)
4.本會常設「經營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歷屆理事長、當屆理事長、第一、第二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經發會主任委員由歷屆理事長依序擔任,於每年三月底及七月底開會討論年度經營策略計劃暨未來願景。(104年新增)

三、例會:

1.例會為每月10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星期三或四,下午六點開始,會務報告、內外聘講師分享及餐敍聯誼。
2.每月例會屬於開會性質,不開放會員攜伴參加及代理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形,每位來賓酌收餐費貳仟元;會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不收費,惟需於例會前一日事先報名登記,否則比照來賓收費。(108年修訂)
3.推薦新會友見習觀摩時,應告知需支付餐費壹仟元,或由邀請人代為樂捐。

四、理監事會:

新任理事長就任後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檢討修正本會執行細則後,送會員大會通過執行之。視情況有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108年修訂)

五、選務會議:

1、每年八月由理事長召集選務會議,與會者為歷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討論協會發展方針及新任第二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監事提名人選。(110年修訂)
2、前項常務理事提名人,應曾任職本會理事、監事或委員會主委二年以上經歷或得當屆理、監事五人以上連署推薦。(110年增訂)

六、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辦理新任(下屆)理監事選舉。(108年修訂)
2.每年於會員大會報告當年度工作計劃執行內容及年度財務結算,並編定新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報告及修正本會執行細則。(108年修訂)
3.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不可委託其公司員工代理出席。

七、理事長交接暨理監事就職典禮:

新任理事長與新任理監事於每年十二月份舉行就職典禮。(108年修訂)

八、常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本會設立12個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各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會成員由主委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任命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提列年度工作計畫表及經費收支預算表,報請理監事會議核備。(110年修訂)
1.市場資訊委員會︰每月利用約5-10分鐘分享預售、成屋、土地、營建市場行情。
2.活動計劃委員會︰分為國內組及國外組,負責每年國內外參訪行程的安排。
3.教育訓練委員會︰敦聘講師專題演講或排定專業訓練課程。
4.會員發展委員會︰推薦遴選新會員加入本會,入會後,舉辦新會員輔導講習。
5.出席聯誼委員會︰督促會員踴躍參與會內活動
6.運動休閒委員會︰使會務多元發展,達到強健體魄目的。(104年修正)
 (1)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之次團體,可檢附當年度隊員名冊,申請隊費補助。補助金額為會員每人貳佰元,每隊上限伍仟元。隊員名冊中,協會會員及配偶需占團體總人數五成以上,方符合申請資格。(108年修訂)
 (2)次團體欲舉辦或參與下述活動,需提交公文函或邀請函,經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可額外申請補助,每年度每隊補助各項金額加總不得超過伍萬元,各項活動補助金額上限如下所示:
 A、主辦全國建築經營協會活動,補助伍萬元。(註1)
 B、參加全國建築經營協會活動,補助壹萬元。
 C、代表本會參加中部友會活動,補助報名費壹萬元。(註2)
7.大陸事務委員會︰增進兩岸建築與文化交流。
8.法規委員會︰提供最新的法規資訊供會員參考。
9.公關媒體委員會︰負責協會資訊於各大媒體曝光。
10.會刊編輯委員會︰負責半年會訊及年度會刊編印。
11.場務委員會︰負責協會所有活動的工作分配、場地佈置、人力協調。
12.建材工程委員會︰提供會員建材及工程技術交流、建材參訪或技術研討活動。(104年新增)
各委員會主委應視狀況需要,由主委召集該會委員召開討論會議。
(註1)全國建築經營協會包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
(註2)中部友會活動之標準,係依據協會收到友會正式公文函提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方可接受申請。

九、會員入會資格︰(106年修訂)

1.、會員組成分為甲方會員、乙方會員、專業方會員及協會之友四大類,專業方總人數不得超過甲乙二方正式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四捨五入)。
2、會員發展委員會於審核會員入會資格時,應確實執行甲方(建築開發商)與乙方及協會之友(建築相關行業)各佔二分之一之基本原則,另依核定會員名額及職業分類表審核乙方會員、協會之友及專業方開放名額執行之。惟建築相關行業為全國性知名企業,於北、中、南皆有分公司且資本額大於伍仟萬元以上,可直接優先入會成為協會之友,不受前列會員名額及職業分類表之限制,但仍須遵從甲乙雙方各佔二分之一之基本原則。(109年修訂)
3、甲方(不動產開發業)申請入會者,會員代表以現職協理以上職務,公司具備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經本會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秘書處受理,轉送會員發展委員會核備,提理監事會通過後邀請入會。(109年修訂)
4、乙方(從事建築經營相關行業者)申請入會公司資本額需大於100萬,且會員代表需為現職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經本會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秘書處受理,轉送會員發展委員會核定,提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協會之友」。(110年修訂)
4-1、乙方申請入會時,得同時推薦一間甲方入會(簡稱一帶一),但仍需符合第九條第2項、第4項規定 。(110年增訂)
4-2、會員發展委員會審核會員入會資格會期時,若甲乙雙方未達第九條第 2項各佔二分之一基本原則之規定,該期會議暫停審核一帶一之申請案件,待甲乙方比例恢復平衡再行開放。(110年增訂)
5、專業方為建築經營相關且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簡稱專技高考)及格或於大專院校建築相關科系任職助理教授以上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檢附國考及格證書或大專院校聘書,由秘書處受理,轉送會員發展委員會核備,提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專業方」。(110年修訂)
6、協會之友得享出席本會例會、講座及會內活動之權利及義務,但無本會之選舉、被選舉、表決之其他權利,倘出席率未達全年三次以上之標準,經理監事會同意得令其退出本會。
7、協會之友入會滿一年,視行業別及名額限制,本會理監事會於新年度得重新審核協會之友晉升正式會員資格。
8、(110年刪除)。
9、會員、協會之友及專業方入會資格審核,必要時改為每月交付會員發展委員會初審,後呈送理監事會決議。
10、會員及協會之友公司如總公司所在地非在中部,申請會員代表資格不符合協會準則,總公司可開具證明其為中部經理人,惟金融業除外。
11、甲方申請加入本會,如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載之營業項目資料中無H701010的項目,其實際有從事房地產開發。則該公司應出據當地政府之房地產開發商執照,經會員發展委員會審核,提理監事會通過,方可加入本協會,並歸類於甲方 。

十、會費之繳納:

1.會員入會時,每人一次繳交入會費壹萬元。(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2.正式會員常年會費每年繳交壹萬捌仟元,協會之友常年會費每年繳交貳萬肆仟元,公共關係費壹仟元專款專用。(110年修訂)《備註:為鼓勵現有協會之友(舊會友)積極出席協會活動,並晉升正式會員,擬自本案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延後一年施行。新申請入會者,則立即適用新規範,自審核通過年度當月起算。》
3.理事長常年會費每年繳交伍萬元,公共關係費壹仟元專款專用。(103年修正)
4.第一副理事長常年會費每年繳交參萬元,公共關係費壹仟元專款專用。(103年修正)
5.第二副理事長常年會費每年繳交參萬元,公共關係費壹仟元專款專用。(103年修正)
6.視物價變動或經濟景氣由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後調整增減之。(103年修正)
7.常年會費依實際入會之當月份起,按月計算。
8.會員及協會之友未於當年度三月底前繳交會費,視同放棄會員及協會之友權利,經理事會同意得令其退會。(104年新增)
修正部份︰
(1)原十-2、十-3、十-4、十-5項喜喪基金更名為公共關係費。
(2)另每年由公共關係費提撥十萬元作為大陸事務委員會、球類競賽或小組聯誼費用。(103年修正)
9.本會會員如欲暫停或停權,統一列為退會;如要復會須重新遞交入會申請書審議,視同新入會會員。(105年新增)

十一、費用支付:

1.每次活動聚餐每桌以捌仟捌佰元計,如以其他方式舉辦(如自助餐等)則每人以捌佰元計為原則。(102年修正)
2.一等親內之婚嫁每次賀禮叁仟陸佰元整。(103年修正)
3.一等親內之喪事每次奠儀貳仟壹佰元整。(103年修正)
4.本人新居落成、公司開幕每次賀禮叁仟元整。(103年修正)
5.本人或其配偶生產每次賀禮叁仟元整。(103年修正)
修正部份︰原十一-2、十一-3、十一-4、十一-5項納入公共關係費支付。
6.主辦全國性建經大型活動(例如:全國建經PP聯誼活動、北中南建經高球賽…等),除可依執行準則第八-6-(2)-A項補助五萬元外,可另從歷屆結餘款(定存基金)提撥壹拾萬元,作為活動經費,憑單據實支實付。(108年新增)

十二、參訪活動:

每屆年度規劃二次以上國內外參訪考察活動。
1.國內考察:會員需負擔飯店住宿費、交通費及餐費之部份費用,保險、伴手禮由協會支付;非會員及眷屬、同仁均全額自費。
2.國外考察:會員及眷屬均全程自費。

十三、兄弟會及友會(交接典禮、聯誼活動):

1.新舊任理事長交接致贈紀念獎座,每座伍仟元(僅限建築經營協會),友會活動祝賀花籃每次叁仟元整。(103年修正)
2.由秘書處排定輪值聯誼小組參加,參與人員之往返交通費由協會支付。(103年修正)
修正部份︰原十三條納入公共關係費支付。

十四、敘獎:

1.本會設全勤出席獎、最佳秘書長獎、最佳財務長獎、會務貢獻獎、會務功勞獎、會員發展獎,以資獎勵。本獎項經費由當屆理事長贊助頒贈。
2.新舊任理事長交接,新任理事長代表全體會員致贈卸任理事長陸仟元紀念品,其費用由新屆會費支付。

十五、經費交接:

1.每屆活動經費移交時,不得有負數,如有則應由當屆理事長自行補足歸零交於新任理事長。
2.每屆經費結餘及入會費列為協會定存基金,如需動用歷屆結餘款時,當屆理事長應於經營發展委員會提請討論,需經經營發展委員會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送當屆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後,應召開會員大會以正式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十分之七以上同意,方得動用核准撥用金額。經營發展委員會議未通過動支前不得預先動支,再補追認。(106年修訂)
3.理事長交接暨理監事就職典禮如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份舉行,則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份撥款伍拾萬元整作為暫支款使用。暫支款如有動支,須於當年度一月底前補足回繳,不得有負數,如有則應由新任理事長自行補足至伍拾萬元整,並交還於前一屆基金。(105年新增)

十六、

本會執行細則於每年會員大會時修正執行之。(108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