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建築經營協會

臺中市建築經營協會

協會介紹

About us
協會章程
執行準則 年度協會之友晉升會員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建築經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台中市之經營房地產業者相互觀摩,共同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針對房地產法令、財稅、營建技術、都市計劃展、研討建築之經營策略,促成會員對建築理念的成長。
二、參觀國內、外優良建築工程及協力廠商,提昇建築工程品質觀念的建立。
三、專研建築及相關事業之發展及提供社會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建築相關行業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正式會員。
二、 協會之友:凡贊同本會宗旨得經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得為協會之友。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當年度未繳納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常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協會之友 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舉行。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查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之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第一副理事長為儲備下任理事長之當然候選人,惟仍需經選舉程序產生。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第二副理事長依序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臨時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惟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
      正式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協會之友:每年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其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條改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03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100年04月21日中市社團字第1000027966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第六、十一、十七及三十條修改 經本會106年12月2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月19日中市社團字第1070007818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第十五、二十八及三十條修訂經本會110年11月10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