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會之友入會後滿一年。
2.年度參與會務達65分以上。
3.經符合以上二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申請,方能邀約為本會會員。
活動 | 每次給分 | 備註 | |
會議 | 月例會 | 15 | 月例會11次、理事長交接典禮 |
其它活動參與度 | 5 | 經理事會通過之重要活動:大師講座、慈善活動、配合公部門、學校、友會之活動 | |
社團及其他活動之幹部 | 10 | 擔任本會所屬擔任社團及幹部表現優異,經理事長或理監事會議主動提報 | |
活動參與度 | 研習營 | 15 | 活動出席 |
臺中建案參訪、建材參訪 | 5 | 活動出席 | |
南、北部建案參訪 | 10 | 活動出席 | |
國外短程參訪(亞洲區) | 15 | 活動出席(短程:含大陸、日本、東南亞) | |
國外長程見學參訪 | 20 | 活動出席 | |
會議 | 5 | 參與各組會議 | |
協會舉辦之大型活動,參與活動貢獻度 | 15 | 擔任活動委員、工作人員 | |
20 | 掛名主辦、合辦 | ||
15 | 協辦 | ||
10 | 贊助 | ||
贊助 | 購買月刊廣告頁、交接會刊廣告頁 | 30 | 廣告刊登 |
贊助協會經費 | 20 | 一萬元以上 |
分數統計期間-年初審查(5月份):前一年度5月~當年度4月,共計12個月。 年中審查(11月份):前一年度11月~當年度10月,共計12個月。
1.每半年審查一次,以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審查新進會員。
2.特例新進協會之友第一次滿一年例行審查一次;超過一年比照一般審查方式。
1.協會之友到達晉升會員之資格者,由理監事會審查其實質參與活動內容進行討論,以避免只報到但並未參與活動者之公平性。
2.必須依會員行業類別加予進行討論審查,會員總人數須達50%為建築經營業者,每增加一位建築經營業者,才能開放其行業別人數。
本規則經本會105年5月5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年1月11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